企業數位化轉型 : 用五分鐘帶你建立電子簽章法的基礎知識與應用場景
本文將介紹臺灣的電子簽章法,並分享從企業數位化角度,該如何評估是否需要導入電子簽章的相關應用,以保障企業自身權利與安全性。
嗨,我是紹民,大家最近有學到什麼新技能嗎?
臺灣 2001 年就制定電子簽章法,但由於過去在條文上難以清楚的說明該如何使用電子簽章,同時未清楚說明其法律效力,導致許多單位排除適用電子簽章,至今仍然習慣使用紙本簽名。
至 2024 年 5 月電子簽章法修法三讀通過後,過去不清楚、有爭議的問題才被一次性修正。本篇文章會簡要的概述電子簽章法的修法重點,並協助各位 PM、老闆可以快速的評估企業內部的電子簽章應用場景。
電子簽章法:五大修法重點
如果有興趣閱讀「電子簽章法」原文的朋友,可以點擊連結前往。這邊幫各位整理本次修法的重點內容,幫助你快速了解差異!
明示電子與紙本具相同功能 1:明訂電子文件和簽章與紙本文件和簽章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不會因為電子形式而無效。
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關係明確化2:明示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的定義如下 ,
電子簽章 : 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數位簽章 : 屬於電子簽章之一種,但必須使用數學演算法和公私鑰加密技術進行簽名,並由政府認可的憑證機構簽發。
數位簽章可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3:明確區電子簽章與數位簽章的差異。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憑證之數位簽章效力強度,則可以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調整經相對人同意之要件4:在企業採用電子形式之前,需要給予對方選擇是否使用電子形式的機會,必須以合理的方式告知對方有反對的權利。
減少公告排除電子簽章法適用之可能性5:刪除了「行政機關得公告排除本法適用」的規定,若有特殊原因最多只能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以兩年為限。
電子簽章的應用場景有哪些?
電子簽章的目標在於確保簽署人的意思表示,簽署後就沒有再被篡改過,通常包含客戶簽章、企業簽章與第三方簽章。考慮到應用情境時,則能被區分成三大類:數位證書、個人簽署與法人簽署。
數位證書🎓:沒有客戶簽章,只有企業簽章確保為企業所發行的文件。透過數位簽章確保證書的完整性、不可篡改性。例如:國家考試證書、畢業證書、證明書等等。
個人簽署👨💻 :對個人進行身份識別後,例如行動自然人憑證、MID 行動電話認證。認證後頒發個人簽署憑證,並對電子文件蓋章,以代表個人的意思表示。最後再根據應用情境蓋上企業章與公正第三方的章。例如:保險投保、同意書等。
法人簽署🏢:與個人簽署類似,只是在身份識別階段改成使用企業獨有的 FXML 金融硬體憑證、工商憑證或組織憑證等,認證成功後則與個人簽署流程相同,頒發法人簽署憑證,並對電子文件蓋章後代表法人的意思表示。例如:企業貸款、特約企業合約簽署等。
上述的所有應用情境對於個人、法人或第三方查驗單位而言,皆可以很輕鬆地通過免費軟體 Adobe Reader 查驗電子文件的數位簽章,並於簽章面板中查看發證單位與發行時間。未來若要出示給第三方單位查驗,亦可以直接提供電子文件,省去紙本影印、來回寄送的時間。
但要注意的是,未來若電子文件發生爭議時,只有符合電子簽章法修正條文第六條中,具備經政府許可憑證機構所簽憑證之數位簽章效力強度,則可以推定為本人親自簽名或蓋章。非數位簽章者,雖然有一定證據力,但要看電子簽章的提供業者如何提供佐證。
企業該如何選擇電子簽章服務?
企業在選擇電子簽章服務時,通常自然而然地將評估重點放在使用體驗上,覺得簽署流程是否順暢、介面是否美觀才是重點,畢竟使用者體驗是最直觀的。
但事實上,就電子簽章的真正目標在於「確保簽署人的意思表示」
,所以真正關鍵的是,這個電子簽章服務商所提供的產品,是否有符合臺灣電子簽章法的規範,這才是企業應該首先關注的問題。
當文件在未來遇到爭議或法律糾紛,需要佐證相關歷程時,企業選購的電子簽章產品必須能夠提供足夠的證據來證明文件的完整性與簽署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若服務無法滿足這些基本要求,即便它的使用介面再好看、操作再便捷,也無法保護企業免於法律風險。所以一個合格的電子簽章服務提供商,應具備能夠追溯每次簽署動作的能力,這些紀錄將成為電子文件的基礎。
因此在選擇電子簽章產品時,首先應該先關注以下重點:
企業的電子文件所需要的嚴謹程度,是廣義簽名、電子簽章還是數位簽章?
選購的服務如何做到符合電子簽章法的三要素要求?是否有被偽造的風險?
當爭議發生時,服務提供商能否協助企業提出完整的簽署歷程與佐證證據?
當了解「企業應用風險需求」與「服務提供商的基本能力」有匹配後,再下一步才會是評估使用者體驗與相關費用議題。
那以上就是電子簽章法的基礎知識與應用場景,希望有幫助你更了解如何使用電子簽章法,並了解如何替自身的企業選購合適的電子簽章產品!另外這是小民實戰手冊的文章列表,方便你隨時閱讀最新文章與過往內容。
電子簽章法第四條規定:「符合本法規定的電子文件和電子簽章,在功能上等同於實體文件和簽章,不得僅因其電子形式而否認其法律效力。」
電子簽章法修正條文第二條第三款
電子簽章法修正條文第六條
電子簽章法修訂條文第五條第四項
電子簽章法修訂條文第二十條